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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应收账款追讨概述写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2023/10/7 18:42:35      点击:

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贷款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介绍一下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和合同法中的借贷合同条款。我相信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应该注意到我们在将来签订贷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1.贷款合同的内容:


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贷款合同包括两部分:一是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合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关系称为同业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

然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贷款关系比合同法中的贷款关系更为广泛,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关系和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关系。虽然法律和司法实践并不保护这种借贷关系,但这种借贷关系及其纠纷大量存在,因此被列为单独的诉因。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中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因此,根据《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不仅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但不包括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法集资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关系是一种贷款合同,“诉因规则”仅遵循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与其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贷款纠纷称为民间贷款纠纷。

二、借款合同在合同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十二章贷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合同包括贷款类型、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贷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时,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实际贷款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收回贷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借款人应按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归还贷款时支付;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应当在归还贷款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贷款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敦促借款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归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延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限制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