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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决方案可以解决债务纠纷吗?

    2018/2/27 11:07:54      点击:
    合同解决方案可以解决债务纠纷吗?
        宁德讨债公司分析合同解决方案可以解决债务纠纷吗?合同款解决方案供应商履约后付款问题,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目前可以说在大部分地区存在合同款被延误现象,供应商叫苦不迭,纷纷向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者集中采购机构反映,而后者只有协调的能力,没有强制执行权,采购人会以种种借口搪塞,采购中心左右为难,工作被动。本来购买东西付款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什么经过集中采购这个环节以后却出现了款项被人为延误的现象呢?合同履约得不到准确执行究竟是谁之过,值得深究。
      延误原因:
      资金不到位的“带病采购”现象严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采购资金到位审核与付款结算工作,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首先必须资金到位,监管部门才能下达采购计划,而实际运行中,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把关,“漏风”现象严重。一是难脱人情网、领导网束缚。一般说来,采购人有自行购买的原始欲望,达不到目的时,往往会利用应急采购的幌子,与供应商达成某种共识,变相达到自主采购的初衷,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申报到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项目无一例外地都冠以“十万火急”的标签,采购人想借此扰乱办理程序,达到浑水摸鱼的目标。二是监管部门一票否决权,在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采购资金的把关是保证合同付款的重要环节,没钱就不能买东西,这是规律,然而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治治理环境还是人治大于法制的,以言代法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蚂蚁撼大树”的精神,行政行为的系统性、一贯性、周密性、良性反馈制、遵纪守法性等都有较大折扣,从体制上来说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一票否决。三是面对众多的采购人与采购需求,监管部门有限的人手难以应对繁重的采购资金审核任务,有时采购时限紧迫,上面压力大,只能睁一眼闭一眼,责任心不高,默许了“带病采购”行为。
      缺乏采购预算资金,名目繁多的行政支出行为挤占了采购资金。年度采购预算不能编制,甚至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也不能列出,采购需求仅凭领导人的即兴发挥与浪漫情怀随机得出,工作中普遍存在计划混乱、随心所欲现象。即使采购监管部门能够把关,采购资金已到位并存入采购专用帐户后,在采购结束到合同付款履约时间范围内,采购单位为了支付临时性的行政开支项目,采购资金就有可能被挪作它用,供应商的合同款支付当然就遥遥无期了,采购部门无从或无力监督,致使合同款履行失去基础与保障。
      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报帐制制约了付款效率的提高。目前普遍实行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报帐制,确实规范了各单位的财务行为,有利于财政支出的宏观控制,然而在集中支出与非采购支出项目并行,甚至后者大于前者的情况下,财政系统忽视了对政府采购行为付款时效机制建立的探索,不能紧跟时代步伐,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报帐体系层面。总体上说来,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的重大举措,财政支出行为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大范围中,为此要针对广大供应商群体付款的及时性、随机性、有效执行性等方面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开拓新的工作机制,不能一成不变地要求单位按月初、月底时限进行报帐,中标合同的履约也要列入单位报帐序列中,使得中标人在固定报帐时限段与报帐单位可能出现的人为因素(如签字领导出差、会计情绪化操作、资金权重大小)综合交错作用下,正常的付款要求被推诿,饱受不公正待遇。
      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与维权实际效果低下,合同要约失去制约力。政府采购的需求方是各级机关、团体与事业单位,“老练的”或者“聪明的”供应商与机关打交道很有一套,一般不会得罪他们。因为供应商知道,在目前政府采购工作运行的初始阶段,采购单位对采购事项的许多方面内容是有决定权的,如采购人有权对标书、评分办法中关键条款进行选定,这些条款在某种程度上能左右中标结果,合同履约过程中工作协调以及至关重要的验收环节,都显示出采购人地位的特殊,综合这些权重,供应商更不能得罪采购人了,另外供应商还不断追求着商业声誉以及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这些软指标很多情况下都是由采购人说了算,因此一般来说,供应商遇到合同款被延误问题时,往往是忍气吞声;同时也深知机关办事效率不高,人际关系复杂,与其翻脸甚至投诉,还不如采取拉关系、套近乎方式来得实际有效,“软的一套”比“硬来”似乎效果更佳,由此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的,这也从反面助长了采购人不及时付款的嚣张气焰。有些供应商即使拿起维权之剑,但会考虑到合同金额较小,犯不着大动干戈,仅是轻描淡写地威胁一下而已,有的供应商维权渠道不规范,想通过市长、书记热线反映问题,或者干脆直接给领导写信,惹来领导重视而做出倾向性的批示,往往比法院处理更为有效。
      处理机构调控手段与权力执行滞后、办事效率不高、没有强制执行力,自然在处理付款延误投诉问题时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令人心灰意冷,中标人合同款的最终取得只能等待“上帝之手”的眷顾了。从中可以看出,合同要约似乎只能对供应商提出要求,要约双方地位的不对称,影响的是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